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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房转卖扯出抵押谜团 五年积蓄被“官司”架空

楼房转卖扯出抵押谜团 五年积蓄被“官司”架空


李波买下这栋楼房,也买来了一堆烦恼
http://www.gxnews.com.cn    1970年01月01日8时00分
    来源:南国早报   作者: 骆南华


  北流市民李波最近很烦恼,他忐忑不安地等待着一起官司的终审判决:他花所有积蓄买下的一栋楼房,5年来却被几起官司“架空”。

  追债牵出一栋楼房

  李波烦恼的根源,是从决定购买一栋楼房开始的。这里面还涉及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。

  1995520日,北流市隆盛镇的覃坚及妻子梁某,向北流市的林春梅借款12万元。双方约定借款要在200112月前还清。

  多次追债无果后,200364日,林春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起诉覃坚夫妇。经法院调解,覃坚夫妇同意在规定期限内还款。同年66日,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。规定还款的日期来临后,覃坚夫妇仍然没有还钱,法院强制执行中,覃坚夫妇自愿将以覃坚名字登记的一栋楼房,抵债给林春梅。

  经北流市法院核查,覃坚的这栋楼房位于北流市莲石路1099号,当时尚未办理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。200373日,法院前往北流市国土资源局查询,证实该楼房的土地未有抵押登记。北流市房地产交易所也证实,该楼房“尚未发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”。

  得知覃坚的楼房未有任何抵押登记后,北流市法院分别给国土局、房管所出具了《司法建议书》,建议为林春梅办理该楼房的过户手续。2003104日,法院裁定该栋楼房归林春梅所有和使用。

  让人奇怪的是,法院查明没有房产证的楼房,在法院裁定下达后,覃坚却把一本房产证原件,交给了林春梅。

  转卖楼房却生波折

  20037月份,林春梅决定将楼房转卖给李波后,那本房产证也被转交给李波。李波顺利将这栋楼房的土地使用证转到了自己名下。

  2003814日,当李波到北流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产证变更时,他所持有的覃坚的房地产证被收缴。他被告知,覃坚的这栋楼房,在1995年就已经抵押给了银行。

  有关部门为何在法院核查时,没有出具抵押的证明?北流市房地产交易所在200310月份给北流市法院送交了一份情况说明称:因为当时法院查询时,提供的是这栋楼房的新街道及门牌,没有准确反映原来街道及门牌等坐落情况,才导致无法准确查找(记者注:该楼房原规划编号为北流市永丰开发区3157号)。经反复核实,才知道该楼房199554日已在该所办理了抵押登记。

  林春梅、李波得知这一情况后惊疑交加。但不久后的一起官司,让他们几乎绝望。

  2003125日,北流市清水口农村信用社将覃坚告上法庭,称覃坚在199554日向该社借款16万元,并用北流市永丰开发区3157号(即现在的莲石路1099号)楼房抵押。信用社要求覃坚还款,并表示对楼房拥有优先受偿权。

  在这个节骨眼上,覃坚玩起了“失踪”。200471日,北流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覃坚归还贷款,信用社对拍卖或变卖覃坚的楼房有优先受偿权。北流市法院随后撤销了房屋归林春梅所有的裁定,也撤销了建议转户的《司法建议书》。

  林春梅追债得到的楼房,转眼间得而复失。法院决定查封、拍卖该楼房偿还债务时,李波提出的异议均被驳回。在面临无家可归的情况下,李波多方反映,还到拍卖行提出意见。

  说起买楼房的遭遇,李波很无奈:“我花一辈子积蓄买来的楼房,没想到只有拍卖前的保管权。”

  抵押是否有效引争议

  2007116日,林春梅将清水口信用社、北流市房地产交易所告上法庭,将覃坚列为第三人,要求房地产交易所确认对覃坚楼房的抵押登记无效。她认为,信用社与房地产交易所“串通”补办了抵押登记手续。

  事关自己利益,李波也积极协助林春梅应对。对在连环官司中发现的问题,李波也质疑楼房被抵押的真实性:一是抵押在前,建房在后。李波查询了北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后,发现覃坚的楼房是在1994324日购买到土地,1995425日动工, 19965月才建成。199554日,信用社实际仅凭购房合同和准建文件,就提供抵押贷款,不符合法律规定。

  二是发证在前,领导审批在后。覃坚取得房产证是在1995517日,但对房产证的领导审批,都是在**之后。如果覃坚用楼房抵押贷款,房产证应该押在房地产交易所,怎么会在覃坚的手上呢?

  三是在抵押登记手续中,交易所也出具了覃坚当年交纳的鉴证费、抵押金行政事业性收据,但却没有相应的存根。抵押登记本上,只有延续的抵押编号,没有填写具体内容。

  李波认为,覃坚当年办理抵押登记时,交易所的经手人就是黄某。不久后黄某就因为办假证等问题被开除。李波怀疑覃坚当初可能就是通过黄某办理假房产证,然后再进行假抵押贷款。可惜,覃坚和黄某去向不明,李波的猜测也只能停留在猜测上。

  交易所细说抵押谜团

  李波购买的楼房,到底有没有抵押呢?20071226日,北流市法院作出抵押登记纠纷案一审判决,确认覃坚当年的抵押登记有效。林春梅提起上诉。玉林市中级法院在今年68日开庭审理,至今尚未有判决。

  针对李波对抵押登记提出的疑问,711日,北流市房地产交易所的有关人员向记者作了解释,认为覃坚当年抵押是真实有效的。信用社提供的与覃坚签订的抵押合同、借款合同、贷款申请书、财产抵押书等,都可以证实。

  信用社还保存了当年交易所出具的《抵押房地产情况证明书》、《房地产抵押登记证件收据》。在交易所保存的,有当年覃坚交纳的鉴证费、抵押金行政事业性收据,还有房地产抵押登记簿。它们互相可以印证抵押登记是真实的。收据没有存根,是因为上缴给了财政局。

  当年交易所是先将符合发证条件的房产先编号填发证件号,再到当时的建委、政府逐步审批,才出现这种“先发证再审批”的情况。不仅覃坚一人,“当时在北流或者其他地方,都是普遍现象”。

  覃坚获得的房产证流回他手中,既可能是覃坚趁法院第一次核查误为没有抵押时领走证件,也可能是其他方式流出。交易所当年负责对抵押登记的工作人员黄某被开除,才导致部分登记内容不完整。

  围绕这栋楼房的官司还在继续,李波说:“我们一家人天天提心吊胆,不知道哪天会被扫地出门。”
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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