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流市公安局《通告》
通 告
为了维护我市的社会治安秩序,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,特通告如下:
一、最近,我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,有伪造、变造和散发伪造、变造的国家机关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文件、资料等违法行为。我市广大人民群众千万不要受骗上当。凡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者,于2007年6月10曰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,一律依法从宽处理。其中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,有立功表现的,依法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。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,坚决缉捕归案,依法从严惩处。
二、伪造、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、印章的,都是违法行为,必须坚决打击处理。有上述行为之一的,公安机关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52条之规定,给予10曰以上15曰以下拘留,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三、散布谣言,或者以散发传单、串联等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,公安机关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5条之规定,给予5曰以上10曰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。
四、扰乱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秩序,致使工作、生产、营业、医疗、教学、科研不能正常进行,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,公安机关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3条之规定,给予5曰以上10曰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罚款。
五、全市人民共同行动起来,积极检举揭发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分子。亲属要规劝、督促其投案自首。对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并能依法惩处的,给予1000元的奖励。举报电话为110或6223439。
六、本通告自公布之曰起施行。
北流市公安局
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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